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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有权机关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委托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名盖章,据以实施代理行为。
    注册税务师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

(一)注册税务师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税务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三)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一)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四)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席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六)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账务。
(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税务代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法律约束较高的工作,因此受托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一定资格,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部门确认批准,所有机构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同时,税务代理专业人员必须经严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1)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册税务师应熟悉和掌握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和执行行业管理规范。
(3)注册税务师在承揽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
(4)注册税务师的工作机构是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5)注册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代理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事项,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代理业务。
(7)注册税务师应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范围和权限,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委托人的经营秘密。
(8)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业务工作规程的要求处理委托事项,建立代理台帐、工作底稿及业务档案,并如实记载和保存,对签字鉴证的涉税文书负责。
(9)注册税务师执业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10)注册税务师不得为获取代理业务而作虚假承诺,不得对自身的执业能力进行夸张或作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
(11)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
(12)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13)注册税务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
(14)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排挤同行,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2008年12月2日    共 2291113人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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